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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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15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10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焚烧残余物的热灼减率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锌、铅、镍和铬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磷、拟除虫菊酯等47中农药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7中苯氧羧酸类农药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6-C9)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监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

本标准适应于水中磺酰脲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的测定

本标准适应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联苯胺的高效液相色谱的测定

本标准适应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致突变性的蚕豆根尖微核试验

此技术规范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的要求。 此技术规范适用于下列执行或计划执行有机生产技术规范的产品: 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 2)动物和款加的动物产品; 3)由一种或多种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沥青烟测定。 沥青烟的检出限为5.1mg,定量测定范围为17.0mg~2000mg。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NMHC)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光气测定。 在无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60L时,光气的检出限为0.02mg/m3,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0.06~1.Omg/m3。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监测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监测文件材料的管理、归档和监测档案的管理、开发以及利用的主要内容、方法和常用工作用表等,是环境监测部门档案管理的工作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其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即具体化。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

本方法适用于氯离子含量小于20000mg/L的高氯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方法检出限为30mg/L。适用于油田、沿海练油厂、油库、氯碱厂、废水深海排放等废水中COD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水和污水中的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包括可吸附有机氯(AOCL)、有机氯(AOF)和有机溴(AOBr)。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硼的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灌溉水质、地下水和城市污水中硼的测定。

本导则规定了营运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交的拟建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和标准格式。 本导则适用于各种堆型的陆地固定式研究堆。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氢氧化物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大气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中镍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氯苯类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氯气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测定。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中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原则以及对取样方法与设备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气载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各类工作场所、管道和烟囱以及大气环境的空气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