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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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氧乙烯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甲醇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酚类化合物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光气测定。 在无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60L时,光气的检出限为0.02mg/m3,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0.06~1.Omg/m3。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氯气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铬酸雾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氰化氢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测定。
本规范适用于500kV超高压送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也可参照本规范应用于110kV\220kV及330kV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钍矿冶设施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废水中硫化物的碘量法。本标准规定的硫化物是指水和废水中溶解性的无机硫化物和酸溶性金属硫化物的总称。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水和废水中的硫化物。 试样体积200ml,用0.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适用于地表水和污水中铍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铍的铬菁R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和污水中铍的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定电位电解法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以及测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碘量法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以及测定二氧化硫排放速率的方法。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即具体化。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六种无机阴离子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降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水和污水中的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包括可吸附有机氯(AOCL)、有机氯(AOF)和有机溴(AOBr)。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 3097-19
此技术规范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的要求。 此技术规范适用于下列执行或计划执行有机生产技术规范的产品: 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 2)动物和款加的动物产品; 3)由一种或多种
本规范规定了以软磁盘作为载体交换环境保护档案机读目录数据时所使用的格式。 本规范规定的环境保护档案机读目录数据文件的组织方式是以.txt为扩展名的文本文件或以.dbf为扩展名的数据库文件。 本规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文书档案、科研档案、监测档案、监理档案、基建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及档案供况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项的采集内容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系统各类档案数据库建立、检索等计算机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六价铬的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六价铬的测定。当土壤和沉积物取样量为5.0g,定容体积为100ml时,本标准测定的六价铬的方法检出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钴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总量钴的测定。当取样量为0.5g,定容体积为50m1时,方法检出限为2mg/kg,测定下限为8mg/kg。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铊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铊总量的测定。当称样量为0.5g,定容体积为50ml时,本方法检出限为0.1mg/kg,测定下限为0.4mg/k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测定。当采样体积为20L(标准状态),定容体积为1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8mg/m3,测定下限为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