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业标准(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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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地质资料档案的著录项目、著录格式、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 著录信息源及著录方法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资料)馆(室)对所保存的各类地质资料档案的著录。本标准不包括地质资料档案目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16mm和35mm卷式黑白缩微胶片上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计算机等设备将A0或A0以下幅面的纸质档案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图像制作成缩微品的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手工修裱历史图牒的基本原则、质量要求、工具设备、环境要求和操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档案馆及保管历史图牒的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纸质档案数字化的主要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各种设备对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及数字化成果的管理。
本标准确立了企业档案工作原则、组织和制度要求,给出了企业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工作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方法与技术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工业企业,其他类型企业及事业单位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公务电子邮件的撰写、传递、鉴定、归档、整理、移交与保管等规范化程序与管理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务电子邮件的归档与管理,在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长期可读性的基础上,为其安全保管和有效开发利用
本标准规定了软磁盘、光盘等作为载体交换明清档案机读目录数据时所使用的格式。本标准规定的明清档案机读目录数据文件的组织形式为交换格式的文本文件。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明清档案目录中辛机读目录数据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在16mm卷式缩微胶片上按全宗系统拍摄档案的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拍摄A3或A3以下幅面的档案。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民国档案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对民国时期各种类型、各个级次的档案进行分类标引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防防虫剂防虫效果的室内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档案防虫剂防虫效果的测定和检验。
本标准确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档案工作、文书工作及有关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墨水、圆珠笔用油墨和复写纸字迹,在干热、紫外光照、水浸、酸和碱下的加速老化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会计档案卷盒及其有关表格的项目设置、规格、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以软磁盘作为载体交换民国档案机读目录数据时所使用的格式。 本标准规定的民国档案机读目录数据文件的组织方式是以.txt为扩展名的文件文本或者以.dbf
本规则适用于依据《革命历史档案分类表》进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的分类标引。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和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的分类标引,适用于计算机
本细则依据《档案著录规则》GB 3792.5的原则和基本概念,结合明清档案的特点和明清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民国档案分类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对民国时期各种类型、各个级次的档案进行主题标引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印章档案的整理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馆)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机读目录。编制其他革命历史档案目
本标准规定了纸在100±2℃下的干热加速老化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文、科技文件材料归档用纸及类似归档材料用纸。
本标准规定了原始地质资料的归档范围,卷内文件分类、编号、编目和立卷归档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
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机读目录。编制其他革命历史资料目
本标准规定了档号的结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档案馆(室)编制档号。
本标准规定了文件级(含同一案卷中记述同一事物的多份文件)、案卷级民国档案的著录项目、著录条目格式、标识符号、著录用文字及著录项目细则。
本规则参考了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报批稿)的原则,结合明清档案的特点及整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直列式档案密集架的型号、规格及结构形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