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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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316的本部分规定了测定血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本部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血中铅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血中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血中铬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血中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血中镍的测定。

GBZ/T 313的本部分规定了测定尿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部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尿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测定。

GBZ/T 313的本部分规定了测定尿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气相色谱法。本部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尿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尿中N-甲基乙酰胺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尿中N-甲基乙酰胺的测定。

GBZ/T 318的本部分规定了测定血中三甲基氯化锡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血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测定。

GBZ/T 318的本部分规定了测定血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气相色谱法。本部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血中三甲基氯化锡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尿中锑的原子荧光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人员尿中锑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稀土矿山开采、选矿和冶炼等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外照射和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的防护要求,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和核医学中的X射线成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进行油气田测井的放射防护要求和检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中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进行油气田测井实践的放射防护与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治疗机、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后装治疗机、X射线及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术中放射治疗的移动式电子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非医疗机构的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甲状腺疾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原则、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所致慢性放射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受到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急性放射病康复后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成人受到电离辐射外照射时皮肤剂量的估算。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成人受到电离辐射外照射时眼晶状体剂量的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