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20-3-2018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 JTS 120-3-2018 | 标准名称 |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附条文说明)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实施日期 | 2018-06-01 |
废止日期 | None | 代替以下标准 | |
起草人 | 朱汝明、李青云、彭松柏、吴澎、张绪进、王辉、王义安、邓年生、邓乾焕、田林、母德伟、许乐华、汤建宏、刘垒、刘明俊、刘常春、张玲、何进朝、李顺超、赵凯、胡小庆、詹剑英、裴金林 | ||
起草单位 |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航务勘察设计院、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 ||
适用范围 | 为规范和统一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航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临河、临湖、临海工程包括码头类、修造船类、取排水类、整治与圈围类、孤立构筑物类、其他等工程。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编制人员应涵盖港航工程、航海技术等水运类专业。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 180-3)、《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 180-4)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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