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51-200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标准号 CJJ 51-2006 标准名称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发布日期 2006-11-29 实施日期 2007-05-01
废止日期 2016-12-01 代替以下标准 None
起草人 陈绍禹、李美竹、迟国敬、丁荧荧、李长缨、陈秋雄、江民、赵瑞保、周以良、杨森、刘文钦、应援农、刘新领、张潮海、江金华、李伯珍、杨俊杰、孙德刚、邓华蛟
起草单位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煤气总公司、郑州市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福州市煤气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煤气总公司、上海通达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泰达长林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范围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对重要的然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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